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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原      告  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淞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署股權、設備買賣合約書(被證1)、代工協議書(被證2)及股權、設備買賣合約書-增補契約(被證4),原告依上開合約請求給付貨款。經查,依上開代工協議書第18條約定,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58頁),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