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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陳勝超 
            陳彥亦 
被      告  三峽教會李芳謀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