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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原      告  陳青樹 



被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
  有裁判費1,248,549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2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5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1至5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