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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原      告  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標 


被      告  高里奈即高國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