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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人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3年3月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19日送達予原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