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原 告 沈子易
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
陳君屏律師
上列原告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