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張憲瑋律師
被 告 薛義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據原告具狀擴張聲明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122,041,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1,7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外,尚應補繳96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