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上訴 人 張洪秋茶
陳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9萬8,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