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縣○○鄉○○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657、657-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0號,下合稱系爭建物)之稅籍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見本院卷第11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