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 告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賈衍明
被 告 賈桂林
賈樹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