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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告  林文賢  
            林祖富  
            林亞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晃銘  
訴訟代理人  張揚竣  
            程淑寬  

            邱莉軒律師
            陳文傑律師
            林冠宇律師
複代理人    鄭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