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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建峯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創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創志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志  

上列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4月14日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115年5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