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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原 告 睿鍀水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桓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被 告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亭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