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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原      告  睿鍀水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桓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被      告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亭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