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楊沈勤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楊宏民
兼法定代理
人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豐
鄭雅雲
被 告 楊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當事人欄被告姓名」欄所示,即原列於當事人欄最後一名被告「楊宏民」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宏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行、第5行、第9行關於「楊弘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宏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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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楊宏民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進豐 鄭雅雲 被 告 楊宏民 | 被 告 楊宏民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進豐 鄭雅雲 被 告 楊宏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