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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漢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8,522元
E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