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志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