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林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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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ND0000000~107ND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