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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同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代  理  人  黃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國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三峽分行
112年8月31日
110,250元
FR129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