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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沂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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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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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精鑄金屬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南蘆洲分行
112年8月5日
52,206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