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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興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宗原 
代  理  人  黃淑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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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冠今企業有限公司 
蘇育民
永豐銀行
正義分行
112年3月10日
94,500元
AP0000000

002
冠今企業有限公司 
蘇育民
永豐銀行
正義分行
112年5月10日
35,700元
A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