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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華品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3月2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545條第1項擔書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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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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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1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吳坤木
合作金庫銀行
新莊分行
112年12月25日
62,076元
V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