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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治油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富治油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碧珠
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08,483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