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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孟祥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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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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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信昌鑄印有限公司  黃士恒
永豐商業銀行板新分行
112年9月30日
1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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