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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林龍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美上光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5月20日
155,000元

FA0000000

002
富美上光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8月20日
155,000元
FA0000000

003
富美上光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11月20日
155,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