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亨斯邁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麗
代 理 人 吳昌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