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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陳文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2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0

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