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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金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彬 
訴訟代理人  張又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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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金湧工程有限公司 黃世彬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10月31日
373,992元
FA305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