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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金和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先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和峰精密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12月6日
653,681元
LC0000000

002
金和峰精密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12月6日
23,520元
L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