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