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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華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靖庭
代  理  人  林沛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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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除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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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頂準投資有限公司楊李淑蘭
玉山銀行埔墘分行
112年12月13日
100,00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