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昶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廖星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