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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新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彩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1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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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  蔡茂男
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108年12月16日
208,544元
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