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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許金興(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許桂菁(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傑閔(即黃麗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70股

2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5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