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三立興保溫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