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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三立興保溫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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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仟德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2月5日
870,824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