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久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代 理 人 郭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