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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久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代  理  人  郭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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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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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克拉得企業有限公司
尤瑞芳
元大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
113年1月31日
153,164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