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火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