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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北強壓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北強壓花企業有限公司黃美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1月15日
42,575元
0149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