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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良瑋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代  理  人  朱佳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立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廖炳榮
彰化商業銀
行板橋分行
112年12月29日
1,789,61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