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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代  理  人  王詩菁 
            呂佳瑩 
            劉柏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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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臺幣)


001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110年4月9日
未記載
250,000元
TH0000000

002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110年4月9日
未記載
15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