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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江秉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
股數
備  考
0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U0000000-0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