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江秉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