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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德興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2年12月25日
65,200元
J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