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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典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世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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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正越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二重分行
113年3月10日
5,999元
KE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