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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安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凱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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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金凱樂國際有限公司 陳宏銘
永豐銀行新泰分行
113年3月5日
315,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