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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陳勁初 

代  理  人  李爵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

146100

002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

25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