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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代  理  人  蔡易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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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坤宥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孫怡暉)
永豐銀行鶯歌分行
113年1月30日
1,957,736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