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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堯 
代  理  人  戴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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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賽福帝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3年1月7日
28,489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