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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李宏城即鐵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榮食品廠有限公司 余宗漢
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10月31日
765,450元
FL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