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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豐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佩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