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儀
代 理 人 陳昭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