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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上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羽柔 
代  理  人  葉志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上將食品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113年4月10日
404,667元
QN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